受賄人否認受賄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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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人否認受賄怎麼辦?

受賄人否認受賄怎麼辦?面對這種情況我們可以稱這類案件為“零口供”受賄案。雖然我國法律明確規定,面對偵查人員的審查,當事人應當按照實情回答。但由於貪腐犯罪案發隱蔽,有嫌疑人常常以“零口供”應對偵查取證,寄希望於只要不認罪就能僥倖逃過一劫。其實,這是對法律規定的嚴重誤解。同時這種現象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零口供”案件的產生。本文本站的小編將為您講述零口供受賄案件的證據收集。

1.“零口供”受賄案件的特點

從賄賂犯罪的構成特徵、辦案實踐以及“零口供”賄賂案件的出現看,“零口供”受賄案件不僅具有一般賄賂案件的特點,還有如下獨特之處:

(1)“有罪供述”稀缺

在賄賂案件中,行賄人和受賄人一般是在沒有第三者的場合下進行“權錢交易”,“一對一”的犯罪模式使得該類案件的證據通常只有受賄人、行賄人的言詞證據,證據形式單一,缺乏相關佐證。即使存在其他證據形式,其獲取很大程度上也依賴於受賄人、行賄人的言詞證據。在“零口供”受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自始至終否認犯罪事實的存在,缺乏據以定罪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即有罪供述,給偵查取證帶來很大困難。

(2)言詞證據仍是主要的定罪證據

“有罪供述”的缺乏導致案件對行賄人言詞證據的巨大依賴。“零口供”受賄案件證據體系的突破也往往取決於行賄人的言詞證據,因為案件所需要的其他形式的證據是根據行賄人的交代而突破和提取的:此外,案件雖然缺乏“有罪供述”,但是往往會出現犯罪嫌疑人的辯解,這些辯解與其他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形成矛盾,有利於偵查人員堵住其辯解的可能性。因此,言詞證據依然是受賄案件的直接證據和主要證據。

(3)取證難度大

因缺少“有罪供述”,致使依靠“有罪供述”來收集犯罪的其他證據的做法行不通。在一般的受賄案件中,由於主要定罪依據是言詞證據,犯罪嫌疑人作為案件的直接參與者,其“有罪供述”有較高的利用價值,對於查明案情、發現和提取證據具有重要作用,且在最終定罪的證據中,受賄人供述與行賄人交代往往一致,在一些細節上能夠相互印證。而“零口供”受賄案件中,缺乏“有罪供述”,收集證據的難度隨之加大。往往會因為證據無法發現和提取,導致一部分犯罪嫌疑人將因證據不足逃脱追究或者認定數額的減少。

(4)多種證據形式並存

受賄案件往往證據形式單一,定罪依據主要是言詞證據,但是在“零口供”案件中,由於缺乏“有罪供述”,證據形式往往不會單一,而是有其他形式的證據加以佐證。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從理論上來説,有罪供述缺乏,如果要對受賄人定罪,則需要其他相關的證據據以定罪,所以“零口供”受賄案件往往不止一種主要的證據形式。

(5)偵查擴線難度增大

我們通常説“深挖犯罪、擠清餘罪”,“抓住戰機、擴大戰果”,在案件偵辦過程中,我們並不侷限於正在辦理的案件,而是希望由此可以深挖線索,深挖犯罪,提高偵查效益。言詞證據往往是新線索的主要來源。實踐中,一般受賄案件通過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指引,往往能夠從一個案件出發,通過訊問,偵查擴線,獲取新的案件線索。但在“零口供”受賄案件中,偵查擴線難度增大,導致相當一部分犯罪分子尤其是同案犯逃脱法網。

2.“零口供”受賄案件證據收集的原則

“零口供”受賄案件的證據收集中應把握一個原則,“重視口供,不唯口供”,改變偵查觀念,樹立新的“口供意識”。由於一般“受賄案件”往往依靠口供據以定案,口供至關重要,但這並不適用於“零口供”受賄案件的證據收集,或者適用起來更加困難,不易操作。但“零口供”受賄案件仍需要口供,以有利於偵查終結時的綜合評價。立案後,從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時開始,到偵查終結最後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作綜合評價時,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依然不能忽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3條關於“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的規定,偵查人員要堅定信心,全面、細緻、準確、及時地收集和獲取與犯罪事實有關的一切證據。多種證據方式的統一要求強化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等各種形式證據,以犯罪構成為基本出發點,細化成若干個證據種類,在可能的情況下,儘量多地收集不同形式的證據,重點收集和運用口供以外的其他證據,如物證、鑑定結論、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

3.“零口供”賄賂案件的證據收集

“零口供”受賄案件的認定,應建立在一個有機的證據體系基礎上,要完成這樣一個有機的“證明整體”,更要注意證據的收集方法。

(1)收集犯罪嫌疑人的辯解

樹立新的“口供意識”,並非輕視口供或者放棄口供。在“零口供”受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不願供述犯罪事實,並非等於犯罪嫌疑人一言不發。犯罪嫌疑人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總是會提出種種辯解。對於“零口供”案件,不能因為缺少“有罪供述”就忽視犯罪嫌疑人辯解,應以聯繫的觀點來看待問題。或許單獨看待犯罪嫌疑人的辯解,對案件沒有益處,但是結合整個案件來看,就會與其他證據形成鮮明對比。結合其他證據進行綜合分析,對其辯解的合理性進行判斷。偵查人員在訊問中,不要打斷其供述,讓其不間斷地充分陳述,在辯解出現矛盾時,出其不意,主動進攻,堵死狡辯的各種理由。同時,要善於製造種種“錯覺”,即偵查人員明知犯罪嫌疑人所講的辯解是假的,故作信任,而讓其自由發揮,讓其編造得更明確、更具體、更肯定,特別是細節方面,使其暴露得更充分,作繭自縛,然後再利用矛盾,有力地揭露,使之理屈詞窮陷於困境。因此,對“零口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辯解,應給予充分重視,應結合其他證據進行綜合性分析,運用得當會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2)收集行賄方言詞證據

在“零口供”受賄案件中,突破點往往在於行賄人一方。行賄人之所以行賄,其目的在於通過受賄人手中的權力而實現某種利益。因此,對行賄人應針對其不同的心理特點,有的放矢地宣傳政策法律,嚴肅指出其行賄行為的違法性、危害性,促其主動講清自己的問題,讓其放下包袱,揭發他人的問題,爭取從寬處理。必要時還可以適度地出示相關證據,讓其無法抵賴,從行賄人身上打開突破口以及找準證據收集的方向。

(3)向其他知情人開展調查

賄賂案件絕大多數是在舉報事實的基礎上立案的,在舉報材料中一般都反映了行賄、受賄人的基本情況和行賄、受賄的具體情節等。在“零口供”受賄案件中,核實已掌握的犯罪事實,向知情人展開調查是舉足輕重的。舉報人、受賄人家屬、其他相關人員都是知情人。調查的主要內容包括知情人看到和聽到的所有關於行賄、受賄的時間、地點、經過,行賄、受賄的次數、數額,賄賂財物隱藏的地點,以及與賄賂案件相關的其他情況。對於舉報人來説,可以正面談話,直接提問,強調細節與相關證據,並做好保密工作;對於受賄人的家屬,由於他們,一般都直接或者間接瞭解行賄、受賄的犯罪事實,能夠為偵查工作提供有價值的情況,但他們或怕牽連,或怕“出賣”親友,也怕牽扯自己,顧慮較多,應對其進行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告之其隱瞞會給犯罪嫌疑人帶來的更大危害,以及編造偽證和包庇罪犯應負

的法律責任。

(4)及時搜查

由於賄賂犯罪本身比較特殊,情況比較複雜,犯罪現場不明顯,書證、物證容易隱匿、銷燬。在“零口供”受賄案件中,缺少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書證、物證顯得尤其重要,搜查所獲取的證據往往是偵破“零口供”受賄案件的關鍵。因此,應及時對犯罪嫌疑人住宅和辦公場所進行搜查,受賄案件偵查中在對行賄人、受賄人進行傳訊的同時,應及時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進行搜查,扣押與犯罪有關的物證和書證,防止犯罪行為人轉移贓物、銷燬證據。為了使搜查能達到目的,不能盲目進行,在搜查前必須做好充分的準備工作,要了解被搜查人的情況,如思想動態、個人習慣、生活方式;瞭解被搜查場所的情況,如所處的環境、房屋結構、有關隱藏贓物的夾牆;要根據搜查對象的情況和範圍的大小組織人力、物力。書證、物證是最能反映犯罪的證據,是最佳證據之選,搜查的重點是書證和物證。適時進行搜查、扣押是獲取犯罪證據的一項重要的偵查措施。

通過對於上文的閲讀,我們不難發現“受賄人否認受賄怎麼辦”這個問題不難解決。受賄案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但是在實踐中,由於行賄和受賄都是祕密進行的,所以取證很困難,受賄人堅決否認,一般要通過如行賄的物品、財產、時間、地點,受賄人有沒有相反的證據或者否決的證據,如果真的沒有任何證據印證,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只能定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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