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帶管制刀具打架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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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帶管制刀具打架怎麼處罰
攜帶管制刀具打架怎麼處罰
1、情節嚴重的構成刑事犯罪,《刑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第二百九十七條:”違反法律規定,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參加集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3、《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4、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公安部關於管制刀具認定標準
一、凡符合下列標準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管制刀具:
1.匕首:帶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於60度的單刃、雙刃或多刃尖刀
2.三稜刮刀:具有三個刀刃的機械加工用刀具
3.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刀身展開或彈出後,可被刀柄內的彈簧或卡鎖固定自鎖的摺疊刀具
4.其他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稜尖刀:刀尖角度小於60度,刀身長度超過15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和多刃刀具
5.其他刀尖角度大於60度,刀身長度超過22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和多刃刀具
二、未開刀刃且刀尖倒角半徑大於
2.5毫米的各類武術、工藝、禮品等刀具不屬於管制刀具範疇。
三、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馬刀等刀具的管制範圍認定標準,由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參照本標準制定。
四、述語説明:
1.刀柄:是指刀上被用來握持的部分
2.刀格(擋手):是指刀上用來刀柄與刀身的部分
3.刀身:是指刀上用來完成切、削、刺等功能的部分
4.血槽:是指刀身上的專用刻槽
5.刀尖角度:是指刀刃與刀背(或另一側刀刃)上距離刀尖頂點10毫米的點與刀尖頂點形成的角度
6.刀刃(刃口):是指刀身上用來切、削、砍的一邊,一般情況下刃口厚度小於0.5毫米
7.刀尖倒角:是指刀尖部所具有的圓弧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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