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攜帶管制刀具的處罰標準是什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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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攜帶管制刀具的處罰標準是什麼樣的?

非法攜帶管制刀具的處罰標準是什麼樣的?

非法攜帶槍支、拘留的決定,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況複雜。如果在法律的規定時間內警方沒有做出處罰,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三十二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二、關於管制刀具有何規定?

《公安部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定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管制的刀具是:匕首、三稜刀(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稜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以及其它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稜尖刀。

第六條:經銷上述管制範圍內刀具的商店,必須經縣、市以上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和所在地縣、市公安局批准。購銷要建立登記制度,備公安機關檢查。第九條: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制造、銷售和販賣匕首、三稜刀、彈簧刀等屬於管制範圍內的各種刀具。嚴禁非法攜帶上述刀具進入車站、碼頭、機場、公園、商場、影劇院、展覽館或其它公共場所和乘坐火車、汽車、輪船、飛機。

第十條:本規定下達後,凡製造、銷售上述管制範圍內各種刀具的單位和持有匕首的專業狩獵人員和地質、勘探等野外作業人員,須向公安機關補辦登記許可證手續。非因生產、工作需要持有上述刀具的,應一律自動送交當地公安機關。

第十二條:少數.民族由於生活習慣需要佩帶的刀具,由民族自治區制定辦法管理。少數.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只准在民族自治區地方(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銷售。

第十三條:違反本規定,非法制造、銷售、攜帶和私自保存管制範圍刀具的,公安機關應予取締,收繳其刀具,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治安處罰;有妨害公共安全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綜合上面所説的,非法的攜帶國家禁止帶的刀具,這種行為只要沒有造成他人的傷害而且也沒有進入到公共的場所,一般就會按治安的條款來進行處理,所以,在處罰的時候就會結合實際情況來,重者給予拘留一般輕者就會給予警告和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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