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攜帶管制刀具判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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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攜帶管制刀具判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非法攜帶管制刀具判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管制刀具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凡符合下列標準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管制刀具:

1、匕首:帶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於60度的單刃、雙刃或多刃尖刀。

2、三稜刮刀:具有三個刀刃的機械加工用刀具。

3、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刀身展開或彈出後,可被刀柄內的彈簧或卡鎖固定自鎖的摺疊刀具。

4、其他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稜尖刀:刀尖角度小於60度,刀身長度超過15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和多刃刀具。

5、其他刀尖角度大於60度,刀身長度超過22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和多刃刀具。

(二)、未開刀刃且刀尖倒角半徑R大於2.5毫米的各類武術、工藝、禮品等刀具不屬於管制刀具範疇。

三、非法攜帶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犯本罪,必須滿足兩個條件:

1、行為人必須具有非法攜帶上述物品;

2、行為人必須攜帶上述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進入公共交通工具;

只有屬於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對於情節顯著輕微,攜帶數量很少,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則不宜認為構成本罪。本罪屬行為犯,只要行為人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進入了公共場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一達到情節嚴重,即可構成本罪,其並不以造成實際危害後果為構成必要。

本罪危害的是不特定人和物,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和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的管理辦法。

我國對於刀具有嚴格的管控,任何人不能攜帶管控的刀具出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非法攜帶管控刀具被發現會被治安處罰,如果用攜帶的管控刀具傷害到他人的身體,就要被追究刑事責任,會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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