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攜帶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處罰標準細分?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1W

一、 非法攜帶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處罰標準細分?

非法攜帶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處罰標準細分?

非法攜帶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處罰標準細分,是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七條 【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罪】違反法律規定,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二、本罪滿足兩個條件

1、行為人必須具有非法攜帶上述物品;

2、行為人必須攜帶上述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進入公共交通工具;

只有屬於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對於情節顯著輕微,攜帶數量很少,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則不宜認為構成本罪。本罪屬行為犯,只要行為人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進入了公共場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一達到情節嚴重,即可構成本罪,其並不以造成實際危害後果為構成必要。倘若發生其他後果,如爆炸、火災等,則應依其主觀的內容以他罪如爆炸罪、過失爆炸罪、放火罪、失火罪、破壞交通工具罪等論處,非法攜帶的行為則不再單獨構成其罪。

本罪危害的是不特定人和物,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和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的管理辦法。

構成本罪的是一般主體,即年滿十六週歲的、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他既可以是中國籍公民,也可以是外國籍公民,還可以是無國籍公民,只要行為人攜帶了上述物品之一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又不聽勸告交出統一管理,造成嚴重後果,即構成本罪主體。

構成本罪的行為人主觀上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所攜帶的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會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不特定人或物的損害而攜帶並不聽勸告按規定處理。

需要明確的是,對於本罪的認定和處理,一般是必須達到立案的標準後才可以追究刑事責任,法律上規定的標準是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才立案處理,主要原因在於非法攜帶管制刀具的行為,是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