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毒罪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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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毒罪如何認定
投毒罪如何認定
一、投毒罪罪名已經取消了,修改為投放危險物質罪,其認定標準為:
1、客體要件,客體要件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為本罪主體。
4、主觀方面,犯罪的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二、投放危險物質罪量刑標準:
1、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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