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包括哪幾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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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包括哪幾類
我國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包括哪幾類
(1)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3)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
(4)受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託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託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5)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6)經複議機關複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複議機關的複議決定加重損害的,複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二)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三)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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