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確定行政賠償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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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確定行政賠償義務機關
怎樣確定行政賠償義務機關
國家賠償法》對賠償義務機關作了如下的規定:
第一,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且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第二,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且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第三,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且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
第四,受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託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且造成損害的,委託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第五,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第六,經複議機關複議,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複議機關的複議決定加重損害的,複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七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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