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行政賠償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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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關行政賠償義務機關

海關行政賠償義務機關

海關是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一般情形下,海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海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兩個以上海關共同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海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海關委託其他組織、個人行使職權導致行政賠償的,委託的海關是賠償義務機關。海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於海關派出機構本身不具有一級海關的行政主體地位,因此不能成為國家賠償的主體,而應由設立該派出機構的海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經過行政複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海關應當作為賠償義務機關;如果複議機關的複議決定加重損害的,複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二、請求海關行政賠償有哪些途徑

根據《國家賠償法》、《行政複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賠償請求人可以通過不同的法律救濟途徑提出行政賠償請求,來實現自己獲得海關行政賠償的目的:

第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自己和合法權益受到海關的違法侵害造成損失的,可以直接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要求賠償義務機關履行賠償義務。

第二、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海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複議機關(上一級海關)申請行政複議,要求複議機關對原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申請人認為海關及其工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屬於違法行使職權,並造成了自己人身權、財產權的損害的,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時一併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要求複議機關在對有關海關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的同時,一併對有關海關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侵權的事實進行確認,決定由被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對申請人受到的損害給予賠償。

第三、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海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認為海關及其工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屬於違法行使職權,並造成了自己人身權、財產權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要求法院對海關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侵權的事實進行確認,並判決由被告海關承擔行政賠償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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