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繼子女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5W
夫妻離婚繼子女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繼子女


繼父母和繼子女的關係,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婚姻法》第27條第2款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根據該法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產生以下權利義務關係:

1、繼父母有扶養教育繼子女的義務;

2、繼父母有管教保護未成年繼子女的權利義務;

3、繼子女有贍養扶助繼父母的義務;

4、繼父母繼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實踐中,以下兩個問題需要明確:

1、生父母與繼父母離婚後,受繼父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應當履行贍養義務。《婚姻法》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與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相同。當生父母與繼父母離婚後,雖然繼父母子女關係不再存在,但是,繼子女受繼父母撫養的事實不能消失,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已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不能自然終止。因此,當生父母與繼父母離婚後,受繼父母撫養教育長大成人且有負擔能力的繼子女,對年老體弱、生活困難的繼父母應盡贍養撫助的義務。

2、繼子女對未盡撫養義務的繼父母是否有贍養義務。繼父母子女關係是由於生父或生母再行結婚,子女與繼母或繼父之間形成的關係。根據法律規定,繼父母和未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形成的是姻親關係,相互間並無權利義務關係。因此,未受繼父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沒有贍養繼父母的法定義務。但是,對於繼子女主動承擔贍養扶助義務的行為應當予以鼓勵和支持。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