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半歲嬰兒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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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半歲嬰兒撫養權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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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之後試管嬰兒撫養權歸誰

通過人工授精所生育的“試管嬰兒”,父母離婚後撫養權的歸屬:


  1、該“試管嬰兒”是婚生子女,撫養權處理與正常自然受孕生育的子女相同的情形:

(1)精子與卵子分別來源於夫妻雙方,只是藉助了科學輔助技術孕育生子,孩子與雙方均有血緣上的聯繫,是雙方的婚生子女、親生子女,離婚時對子女撫養權的處理與正常自然受孕生育的子女相同。

(2)如果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事先經過夫妻雙方的一致同意,或事後一方明確表示沒有異議,由夫(或妻)一方提供精(或卵),第三人提供卵(或精)而實施的人工授精,所生子女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與夫妻以外的供精、供卵者不發生父母子女關係。


  2、未經同意人工授精生育子女,與另一方無法律上關係,由生育的一方獨立撫養:

(1)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如果妻子未經丈夫同意,採用他人精子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與丈夫無法律上的父子關係,丈夫不承擔撫養義務,其精源提供者也不承擔撫養義務,不論是否離婚,該子女由女方獨立撫養。

(2)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如果丈夫未經妻子同意,採用與他人提供的卵子實施人工授精,所生育子女與妻子在法律上沒有親子關係,妻子不承擔撫養義務,其卵源提供者也不承擔撫養義務,不論是否離婚,該子女由男方獨立撫養。


  3、借腹生子、代孕產子:

借腹生子即夫妻借他人代孕產子,即夫妻倆的精子卵子借其他人子宮孕育並分娩子女。

借腹生子由於目前來説不合法,夫妻不能屬於孩子法律上的父母,一旦產生糾紛,一般根據“誰分娩,誰為母親”的原則,依照生理的分娩事實發生法律上的母子關係。代孕者是孩子的母親,對孩子存在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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