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幫工與普通幫忙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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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幫工與普通幫忙有什麼不同
義務與附隨義務有什麼不同

1、產生的依據不同


從給付義務產生自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而附隨義務是依誠實信用原則,債務人於契約及法律所定內容以外,尚負有的義務。先合同義務又稱“前合同義務”或“先契約義務”,是指在要約生效後合同生效前的締約過程中,締約雙方基於誠信原則而應負有的告知、協力、保護、保密等的合同附隨義務。


2、存在的範圍不同


廣義的附隨義務包括先合同義務、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後合同義務。而從給付義務只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


先合同義務,是指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合同生效之前所發生的,應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各自承擔的法律義務。


3、內容不同


附隨義務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為了使當事人一方的利益獲得最大的滿足而履行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從給付義務簡稱從義務,是不具有獨立意義,對主給付義務的履行起輔助作用的義務。


4、在履行抗辯權方面不同


附隨義務因為不是對待給付,所以合同一方不履行付隨義務對方不能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而如果一方不履行從給付義務,對方可以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先合同義務是締約當事人在締約過程中依法承擔彼此基於誠信原則產生的遵守信用義務。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地違反先合同義務,造成對方當事人信賴利益的損失時,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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