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糾紛怎麼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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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糾紛怎麼解決

環境民事訴訟的管轄、提起、當事人、執行等適用民事訴訟法的一般規定,與普通民事訴訟不存在差異。環境民事訴訟亦分為起訴、立案、審理、作出判決和執行判決四個階段,適用《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訴訟原則和制度。我國《環境保護法》規定“因環境污染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3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了污染損害時起計算”。

環境糾紛怎麼解決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環境糾紛怎麼解決
1、發生環境糾紛後,公民、法人因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害賠償爭議,可以由雙方協商解決或者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主持調查、處理達成有關協議解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行為的,有權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有權向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舉報。
接受舉報的機關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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