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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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的後果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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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被執行人與失信被執行人的區別?

  失信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的區別關鍵在於失信一詞上。  失信被執行人,是在被執行人基礎上,通過手段使法院無法執行,使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而被執行人實際上是有能力執行的。如:惡意隱匿、轉移財產,採取玩消失等手段,拒不執行甚至採取暴力抗法的手段阻撓執行等。  失信被執行人會被法院納入徵信系統,全國聯網,未來對此人的信譽系統都產生巨大影響,包括無法信貸,無法辦理信用卡,被限制高消費等。  被執行人:通過法院判決,需要承擔對應執行義務的人員,進入執行程序時,都可以稱為被執行人。被執行人,在被執行完畢後,就和一般人相同了,並無上述失信人員要承擔的失信後果。  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是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82次會議通過)第一條規定中所指的“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六類人名單。  即: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其中包括:  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以及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還有涉及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另外對於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  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最後是關於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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