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公產房屋拆遷承租人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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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公產房屋拆遷承租人補償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着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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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對承租人的補償


1、承租人的權利 根據2001年11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承租人的權利主要有:

(1)在拆遷租賃房屋時,有權利要求出租人與拆遷人之間簽訂產權調換拆遷協議;

(2)在拆遷人與產權人之間簽訂的拆遷協議損害其合法權益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有關拆遷協議無效;

(3)就拆遷補償事宜與出租人、拆遷人進行協商並簽訂拆遷協議;

(4)對經協商不能達成拆遷協議的事宜,可以請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

(5)對拆遷裁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6)對拆遷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

(7)對拆遷人未能依照法律規定拆遷的,承租人有權利要求拆遷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8)對強制拆遷的決定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行政複議;

(9)其他承租人應當享有的權利。

2、承租人的義務

(1)履行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承租人之間簽訂拆遷協議書的義務;

(2)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確定的義務;

(3)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拆遷裁決書確定的義務;

(4)其他應當由承租人履行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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