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事訴訟對證人的保護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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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事訴訟對證人的保護規定
試論我國刑事訴訟中規定了哪些措施以確保證人出庭作證
第四十一條 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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