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幾種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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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幾種證據?

一、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幾種證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我國刑事證據有以下八種:

1、物證;

2、書證;

3、證人證言;

4、被害人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6、鑑定意見;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8、視聽資料。

根據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係的不同,可以將證據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

直接證據是能夠單獨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間接證據是不能單獨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實,需要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證明的證據。

二、刑事一審程序通常要多久?

第一審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對第一審案件進行審判應當採取的方式、方法和應當遵循的順序。它包括公訴案件的第一審程序和自訴案件的第一審程序。

公訴案件的開庭審判包括開庭準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後陳述,法庭評議、審判五個階段。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一般情況下,應當在受理後1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

簡易程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審理某些事實清楚、情節簡單、犯罪輕微的刑事案件所適用的,相對簡化的審判程序。人民法院對於下列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1、對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

2、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一般應當在受理後20日以內審結,最遲不得超過30天。

綜上所述,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內容十分全面,在對證據的規定上面,明確了證據類型。公安機關辦案必須憑證據,而且保證證據的真實性和客觀性。經過立案偵查、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進入審理環節,法院會根據案情選擇普通還是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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