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犯罪慎用緩刑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2W
職務犯罪慎用緩刑
職務犯罪能適用緩刑嗎

職務犯罪案件特殊的偵查方式使職務犯罪者具備了自首的大好機會。我國《刑法》第67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自動投案”解釋為: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職務犯罪案件中有眾多案件都是由當地或者上級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提前介入,獲得職務犯罪者口供後再交與檢察機關偵辦的。因為紀律檢查委員會並非上述司法解釋中所稱的“司法機關”,依當前的司法實踐,法院均將紀律檢查委員會提前介入後職務犯罪者如實供述的情形認定為“自首”。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這為職務犯罪者提供了被判處緩刑的充足條件。因為按我國《刑法》規定,個人貪污、受賄5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認定一個自首情節,就可以降一個刑期,在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範圍科以刑罰,使緩刑成為可能。如果個人貪污、受賄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又認定自首情節,被判處緩刑或免刑簡直就是鐵板釘釘的事情了。


綜合上面所説的,監外執行和緩刑兩種區別是特別大的,而且這兩種適用於的法律條款也不一樣,執法人員在處理案件的時候也會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來作出定奪,所以,處理案件都有它不同的程序,只要按照規定的程序走,就一定要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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