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與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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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與工傷認定
珠海市人力資源 工傷認定報銷

1、職工(包括農民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機關(以下簡稱“工傷認定機關”)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直接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2)勞動合同文本及複印件或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3)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4)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工傷認定機關應當當場或在15日個工作日內下達《工傷認定補正通知書》。


5、工傷認定機關對申請不予受理的,下達《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並説明理由。


6、工傷認定機關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核需要對事故傷害或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應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進行,並出示執行公務證件。職工或者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7、工傷認定機關自決定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在20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書》分別送達工傷認定申請人和用人單位或者訴訟代理人,並抄送經辦機構。送達《工傷認定決定書》時應填寫工傷認定文書送達回證。


8、工傷認定結束後,應將工傷認定的有關資料至少保存20年。


9、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在遇到工傷需要報銷的時候就可以按照上述的工傷流程進行,首先進行鑑定,然後將鑑定結果提交到用人單位。需要注意的是工傷的鑑定流程是有着一年的時間限制的,超出時間則很難再進行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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