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債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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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債轉讓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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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債的擔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上的擔保是債權擔保,通常認為是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實現的一種法律手段。具體地説,債權擔保是指債權人與債務人或與第三人根據法律規定或相互間的約定,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或以第三人的一般財產(包括信譽)擔保債務履行、債權清償的法律制度。這種債權擔保是為保障債權清償而設立的特殊的擔保制度,不同於一般擔保,它是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和第三人的一般財產為特定債權所作的擔保,前者為物的擔保,後者為人的擔保。債權擔保依照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而產生。

綜上所述,債的擔保還是很有必要的,而且對於產生債權的雙方來説有第三人作擔保,能夠更好的去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而從其特點中的從屬性質來看,主債務消失的時候,那麼擔保債務也會隨之消失,債權擔保也要按照法律規定來約定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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