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工人再打工勞動關係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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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退休工人再打工勞動關係如何認定?

退休工人再打工勞動關係如何認定?

休人員再次參加工作,不屬於勞動關係,屬於勞務關係或者僱傭關係。

《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由此可見,後一規定是對前一規定的補充。因為,在勞動關係的實際履行中,存在着大量用人單位未為員工辦理養老保險,導致員工已達法定退休年齡卻無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情形,如果絕對要求用人單位不能終止這一類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員工的勞動關係,那麼,用人單位將不得不一直與該員工保持勞動關係,這也不具有可執行性。對於未辦理養老保險卻已達退休年齡員工的勞動關係終止問題作了補充規定,即該員工已達法定退休年齡的,用人單位與員工的勞動合同終止。

二、勞動爭議怎麼處理?

第1、雙方自行協商。雙方通過協商方式自行和解,是當事人應首先爭取解決爭議的途徑。當然協商解決是以雙方自願為基礎的,不願協商或者經過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當事人可以選擇調解程序或仲裁程序。

第2、調解程序。當事人可以向本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程序是自願的,只有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申請調解,調解委員會才能受理該案件;當事人可不經過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另外,工會與用人單位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不適用調解程序,當事人應直接申請仲裁。

第3、仲裁程序。若經過調解雙方達不成協議,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仲裁程序是強制性的必經程序,也就是説,只要有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且符合受案條件,仲裁委員會即應予受理;當事人如果要起訴到法院,必須先經過仲裁程序,未經過仲裁程序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

第4、法院審判程序。當事人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

綜合上面所説的,退休工人再打工雙方就會直接形成勞務關係,一般雙方需要簽訂勞務合同,合同的條款就需要同雙方來進行協商,儘可能保障到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只有未達到退休年齡的員工才能與用人單位建立起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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