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人員在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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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人員在上班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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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望行政拘留人員注意事項有哪些


1、會見對象:被拘留人的近親屬(指父母、夫妻、子女、兄弟、姐妹等)和單位負責人憑本人身份證件或單位介紹信可以到拘留所會見被拘留人;

2、會見次數:每個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只允許與近親屬會見一次。會見前必須在會見登記本上登記後方可會見。每次會見不超過10分鐘,會見人員不超過3人;

3、會見時只限送零用錢、衣服、生活用品、教育用品等。拒絕接收水果、煙酒、菜餚、食品等。會見人員所送物品必須經過值班民警檢查後方可帶入所內,嚴禁將危險品、違禁品帶入拘留室;

4、律師會見被拘留人員,必須持有所在律師事務所的介紹信、本人的律師執業證、被拘留人員或其家屬的委託書或辦案單位的證明文件。

綜上所述,人們被處以行政拘留後,被關押在看守所,這段期限內,家屬可以探視。看望行政拘留的手續比較簡單,家屬提出申請,經過批准的,帶上身份證、街道辦出具的證明材料及必備的衣物等,到看守所看望被關押的人。每次看望的時間有限制,看望期間,要配合看守所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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