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治安拘留是行政拘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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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常有些公民倒是可能聽説過治安拘留,最起碼大家知道像賣淫嫖娼的拘留和殺人搶劫被拘留這是完全不同的兩種性質。可是很多人在第一次聽到行政拘留的時候居然會認為這是針對我國行政機關內部的一種處罰措施,下面小編要給大家介紹的就是,在我國治安拘留是行政拘留嗎?

在我國治安拘留是行政拘留嗎

一、在我國治安拘留是行政拘留嗎?

治安拘留屬於行政拘留,其實按照我國的拘留種類分為: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並沒有治安拘留的稱呼,但是人們習慣性把違反治安管理法的拘留叫做治安拘留,其實也就是一種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具有下列特點:

(1)行政拘留是一種嚴厲的行政處罰形式,只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才享有拘留裁決權,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內。

(2)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規範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人採取的懲戒措施;後者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採取的臨時剝奪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

(3)行政拘留不同於司法拘留。後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訴訟法的規定對妨害民事、行政訴訟程序的人所實施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4)行政拘留不同於行政扣留。行政扣留是行政機關採取的臨時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5)行政拘留與拘役不同。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對觸犯刑法的人判處的一種刑罰。

二、拘留的程序

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註明有關情況和理由,經部門領導審核,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拘留證》。檢察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由檢察長決定,再送交公安機關執行;對於情況緊急來不及辦理拘留手續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先行將犯罪嫌疑人帶至公安機關,同時立即辦理拘留手續。由於我國法律規定,拘留由公安機關執行。因此,對於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由公安機關執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應持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拘留證》,向被拘留人出示,並宣佈對其實行拘留。然後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字、蓋章或按捺指印。被拘留人拒絕簽字、蓋章或按捺指印的,執行人員應在拘留證上註明。

三、拘留所可以帶什麼進去?

《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三章,第十五條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應當對其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嚴禁將違禁品帶入拘室。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現金由拘留所登記並統一保管。拘留所民警應當與被拘留人當面清點、核對後填寫被拘留人暫存物品、現金收據(一式三份,一份由被拘留人收執,一份連同物品、現金存保管室,一份拘留所留作存根),註明物品、現金的名稱、規格、數量、重量、特徵等,由拘留所民警和被拘留人共同簽名確認。發現被拘留人攜帶違禁品或者其他與案件有關的物品的,拘留所應當填寫被拘留人違禁品、涉案物品移交清單(一式三份,被拘留人、拘留所和拘留決定機關各一份),由送拘人員、拘留所民警和被拘留人共同簽名確認,經拘留所領導批准後移交拘留決定機關依法處理。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應當由2名以上民警進行。對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檢查,應當由女性民警進行。

《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五章,第四十三條 拘留所應當建立被拘留人財物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被拘留人財物。為被拘留人代收、代管、代購物品應當做到明確登記、賬目清楚。代購物品僅限於日常生活必需品和食品,物品價格不得高於當地市場價格。拘留所對被拘留人親友傳送或者郵寄的財物應當進行檢查、登記。生活必需品轉交被拘留人,現金由拘留所統一保管,非生活必需品不予接收或者由拘留所統一保管。

因此,簡單概括下拘留所是可以攜帶生活必需品,比如換洗的內衣,襪子,洗漱用品等,非生活必需用品不予接受或者由拘留所統一保管。

治安拘留就是所説的行政拘留,一般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就很有可能會被行政拘留,相信這麼一來大家就知道本身行政拘留的概念也是非常簡單的,但是行政拘留也有着一定的審批手續並且是屬於一種強制性的。關於治安拘留是行政拘留嗎的疑惑,相信大家通過這篇文章就能夠認識清楚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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