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辭退員工的工資如何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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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辭退員工的工資如何結算?

被辭退員工的工資如何結算?

工資依照正常工資結算,每月工資除以21.92天為日工資。計算員工最後一個月的實際工作天數,乘以日工資就是最後一個月的工資。因為是用人單位主動解除勞動合同,所以必須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或發放一個月工作作為“代通知金”。並且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依照勞動者工作期間給與經濟補償金。工作不滿半年者,發放半個月,滿半年不滿一年發放一個月,每滿一年多發放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在員工交接完畢,離開公司時一次性結清。

二、單位能解僱試用期員工嗎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僅限於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培訓或者調整工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培訓或者調整工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培訓或者調整工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除上述培訓或者調整工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我國法律上對於辭退員工的具體情況有明確的規定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和認定不清楚的,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或者勞動管理部門諮詢瞭解,在對工資待遇進行合法的結算後,如果涉及到強行辭退的,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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