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員轉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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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轉包商
工程總承包對於分包商僱員發生工傷事故時需要負什麼責
分包商未經合法註冊,不具有法定用工主體資格的,反避税僱傭的工人發生工傷事故,由總承包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總承包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之後,可以向分包商追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4〕9號第三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五)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前款第(四)、(五)項明確的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後,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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