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不能回國時如何提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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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不能回國時如何提出離婚

涉外婚姻,是指婚姻雙方當事人中有一方為外國國籍的婚姻。涉外婚姻法律問題主要涉及涉外結婚和涉外離婚問題。涉外婚姻關係的處理通常涉及不同國家的法律衝突問題。現在,涉外婚姻在我國越來越常見,涉外婚姻的增多是我國對外開放程度加大的一種體現,但涉外婚姻也產生很多的問題,造成離婚也是比較常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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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不能回國時如何提出離婚
(一)雙方能達成調解的解決方式:
1、國外一方,委託國內的親屬、朋友或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代為訴訟;需填寫固定格式的授權委託書、離婚意見書、寫好的授權委託書、離婚意見書需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再在國內法院起訴離婚。
2、與此同時,可由國內一方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最好在訴狀上寫明已基本就離婚問題協商一致的事實,以求得法院及早開庭。
3、法院擇日開庭後,原告及其代理人與被告代理人就離婚問題達成調解書。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規定,涉外民事訴訟中,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應制發調解書。當事人要求發給判決書的,可依協議的內容製作判決書送達當事人。一段時間後可領取生效法律文書。
(二)雙方未達成調解的解決方式:
1、國內一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2、國外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需要注意的是,與現居住在國內的夫妻雙方的離婚案件不同的是,此類案件中國外一方當事人如不能回國或者不願回國,也是可以的,只須辦理相關手續之後、委託代理人蔘加訴訟即可。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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