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合同義務的違約責任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8W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違反合同義務的違約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違反合同義務需要承擔的責任

債之關係的核心在於給付,給付具有不同的意義和功能。除給付義務外,債之關係上尚有先合同義務、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後合同義務及不真正義務。附隨義務的真正含義需與其相近的概念中比較,方得獲知。

《合同法》第42、43條規定了先合同義務,第92條規定了後合同義務,第60條規定了合同履行過程的附隨義務,法條的詳細規定為準確區分三者,提供了條件。

雖然先合同義務、後合同義務和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皆派生於誠實信用原則 ,抽象出合同締結、履行、消滅三個階段當事人始終應當照顧、保護相對方人身、財產利益 的共性 ,但是三者之間的差異仍很明顯。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 ,義務的功能不同。

先合同義務、後合同義務的功能主要在於保護相對人的人身財產上的利益。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除了承擔這一功能 ,還具有輔 助實現債權人的給付利益的功能。第二,義務違反後的責任類型不同。

違反先合同義務 ,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該責任已成為不同於侵權責任、也區別於違約責任的一種獨立責任。違反後合同義務 , 與違反合同義務後果相同,當事人依據合同法原則 ,承擔債務不履行的責任。

《合同法》第107條的對“合同義務”違反而承擔違約責任的規定,亦適用於對合同履行中附隨義務的違反,所以對附隨義務的違反承擔責任的性質應為違約責任。

由於合同的附隨義務並不是一種主要的義務,故此即使對方當事人不履行,雖然可能會影響從給付義務等主義務的履行,但是不履行此類義務,對方也是不可以解除合同的關係的。但若不履行給付義務就可以解除,並且也不需要支付對方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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