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附隨義務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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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附隨義務的違約責任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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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附隨義務構成違約嗎




    對附隨義務的違反,同樣構成對合同的違約,需承擔違約責任。



    附隨義務是指那些雖然沒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但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和合同的目的、性質和交易習慣,應該附隨履行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附隨義務是針對主合同而言的。我國《合同法》第60條第2款規定了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即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第92條規定了合同履行完畢後的附隨義務,即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附隨義務的主要作用在於輔助、維持、保護主合同目的的實現,與主合同義務共同構成合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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