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審查的判斷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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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審查的判斷標準是什麼?

瞭解民事辦案流程,能清楚我國整個民事訴訟流程,以及在訴訟過程中才知道什麼時間該做什麼。而刑事案件中需要了解多一點公安機關的辦案流程,才知道公安機關傳喚你並不一定是違法了。不同類型的訴訟中,司法人員的具體辦案流程要求不同,分別是用各自的訴訟法。比如,民事案件中依據《民事訴訟法,而刑事案件中則依據《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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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的審查判斷是什麼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包括律師可以對已知的證據或者證據材料進行審查判斷,但是這種判斷沒有法律效果和約束力,只是事實行為而不是法律行為,不構成法律規範的調整對象。

審查判斷證據首先是司法人員的主觀思維過程。對司法人員來説,現有的證據材料僅僅是認定案件事實的初步的根據,對於這些證據材料,司法人員必須在大腦中挑選、加工、處理。司法人員的認識水平隨着審查判斷的反覆進行,不斷深化和提高。從這一點來看,審查判斷證據效果的好壞,取決於司法人員主觀能動性的發揮程度,取決於他的經驗、專業知識水平和敬業精神。

其次,審查判斷證據是司法人員查明案件事實的專門法律活動。審查判斷證據的結論是司法人員適用法律、作出裁判或者決定的事實基礎直接影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司法人員審查判斷證據錯誤的,據此作出的裁判或者處理決定應當被撤銷。

另外,審查判斷證據既包括對單個證據材料的審查判斷,也包括對案件所有證據的綜合審查判斷。審查判斷個別證據是為了鑑別其真實性、合法性和相關性,鑑別其證據資格和證明力,去偽存真,尋找其與案件事實之間的聯繫,判斷其是否具有可採性及其證明大小。司法人員既要認定證據的客觀性、真實性,也要解決證據的關聯性及其實際的證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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