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二審新證據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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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二審新證據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民事訴訟二審新證據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根據《證據規定》的規定,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兩種:

1、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

2、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但《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對逾期證據予以放寬,不必然發生證據逾期的失權後果,其實質上是擴大了新證據的範圍。逾期的證據是否符合新的證據的條件,需經過人民法院審查,得出結論。

《證據規則》雖然沒有明確對逾期證據進行審查及有關程序上的要求,但審查的內容隱含在新的證據如何讓判斷的條文之中。二審程序中,逾期提供的證據理由能夠成立的,則轉化為二審新的證據。

二、民事訴訟當事人的特點是什麼?

民事訴訟當事人的特點主要有以下幾點:

1、在民事訴訟中,有廣義的當事人與狹義的當事人之分。廣義的當事人是指單一訴訟中的原告和被告、共同訴訟中的共同訴訟人、羣體訴訟中的訴訟代表人以及訴訟中的第三人。狹義上的當事人則指原告和被告。

2、民事訴訟當事人的定義是指因自身相關的民事權益發生爭議,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並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利害關係人。

3、當事人具有以下特徵:

(1)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

(2)因為自身相關的民事權利義務發生爭執。

(3)能夠引起民事訴訟程序發生、變更或消滅並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

三、二審中的新證據的審查規定是什麼?

在二審中,對於新的證據的審查分主要是根據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主觀過程程度,判定其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根據其過錯程度,適用不同的責任和後果。具體審查如下:

1、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證據的。原則上發生證據失權後果,但該證據涉及基本事實的證明的,不導致失權後果,但要訓誡、罰款。

2、當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證據的。此類情形不發生證據失權後果,人民法院均應採納但應當對當事人予以訓誡。

3、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均不能免除對方當事人要求其賠償相應損失的責任。對方當事人要求其賠償因逾期提供證據致使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誤工等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一審庭審結束之後發現的證據可以作為二審的新證據。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當事人是指訴訟中的原告和被告,共同訴訟人,訴訟中的第三人;狹義上的當事人就是原告和被告。與自身民事權益相關而引發的爭議,可以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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