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法院調解不去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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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法院調解不去怎麼辦

婚姻不僅是兩個人的婚姻,家庭也不是單獨的家庭,所以婚姻不僅需要婚姻家庭裏的每一個人去用心經營,也需要婚姻家庭法規中的條款去保障婚姻家庭不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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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調解離婚對方不去怎麼辦

那麼法院在無法查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情形下只能判決不准許離婚。因為離婚案件的當事人需要到庭參與訴訟,如果對方不屬於特殊情況不能到庭的情形,法院會在查明事實之後缺席審理判決。《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離婚案件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第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一條做出了明確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訴訟,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應當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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