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執行中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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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執行中止執行

瞭解民事辦案流程,能清楚我國整個民事訴訟流程,以及在訴訟過程中才知道什麼時間該做什麼。而刑事案件中需要了解多一點公安機關的辦案流程,才知道公安機關傳喚你並不一定是違法了。不同類型的訴訟中,司法人員的具體辦案流程要求不同,分別是用各自的訴訟法。比如,民事案件中依據《民事訴訟法,而刑事案件中則依據《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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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執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 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中止執行:

(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執行人為債務人的破產申請的;

(2)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3)執行的標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機構正在審理的案件爭議標 的物,需要等待該案件審理完畢確定權屬的;

(4)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 裁決的;

(5)仲裁裁決的被申請執行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執行請求,並提供適當擔保的。

執行中止一般適用於對連續執行無實質性影響的事項,如果某一事項可能使執行程序處於長期或不定期的休眠狀態,則該事項應適用終結執行。在中國,因被執行人缺乏履行能力等原因,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時有發生,不少執行債權需要經年累月才能最終獲得滿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採取本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後,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由此,確立了繼續執行制度。

具體意思是:

1、條文中“第二百二十一條、二百二十二條和二百二十三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分別是: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2、條文中的“其他財產”既包括強制執行時由於被執行人轉移或隱匿而沒有發現的財產,也包括被執行人後來通過勞動、繼承或接受贈與取得的財產,還包括被執行

執行中止

人對第三人享有的財產權利(債權)。即在正常情況下申請人(債權人)與第三人沒有直接法律關係,但在被執行人財產不能清償申請人全部債權的情況下,申請人對第三人所負債務部分的財產享有請求權,亦即申請執行人的代位求償權。

3、條文中“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意即債權人按此規定行使申請權,不適用《民訴法》第二百一十九條所規定的執行時效-“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法律這樣規定,既有利於防止被執行人有充足的時間轉移或隱匿財產,也有利於儘早擺脱財產被不合理佔用的狀態。

通過以上分析,就可以得出繼續執行制度的概念:人民法院在採取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等強制執行措施後,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或債權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的制度。

這項制度的實質就是被執行人債務的不豁免原則,即被執行人的債務不因清償或分配而予豁免,中止執行只要債務人還有剩餘債務存在,他就應當負責清償,直至全部清償完畢。法律規定,即便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其所負的債務也不能被免除,而應以其遺產償還債務,或者由權利義務承受人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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