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申請執行異議期間中止執行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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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外人申請執行異議期間中止執行可以嗎?

案外人申請執行異議期間中止執行可以嗎?

案外人申請執行異議期間中止執行是可以的,在民事執行程序中,當事人(被執行人)與利害關係人(案外人)可以提出書面異議。《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應當裁定中止執行的情形中只規定了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情形。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第二百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綜合這兩條規定,在民事執行程序中,當事人(被執行人)與利害關係人(案外人)可以提出書面異議。但第二百五十六條應當裁定中止執行的情形中只規定了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情形。據此可以得出結論,被執行人提出異議的審查期間不中止執行。

二、執行異議的提出是否有時效規定?其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執行異議的提出有時效的限制:

1、對違法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

2、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應當在該執行標的執行完畢前提出。

(二)法律依據:

1、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但對終結執行措施提出異議的除外。

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指向的執行標的執行終結之前提出;執行標的由當事人受讓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

2、《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合上面所説的,執行異議是可以由案件的當事人或者是案外人提出來,在民事案件執行的過程中就可以提出中止執行,但在處理時就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流程來,只有確定提出的異議合理、合法,那麼就可以受到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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