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院長簽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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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院長簽字程序
院長簽字後多久下發判決書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上述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  因此,不論是公訴還是自訴,五個多月未作出判決時有可能的,再等等吧  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緩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予以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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