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前提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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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前提條件
前提條件



前提條件:只能對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減刑


對於死緩依法減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雖然實質上減輕了刑罰,但不是刑法第78條規定的減刑。


刑法第50條規定:“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2、附加刑的減輕也不是刑法第78條規定的減刑。例如,在死刑緩期執行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這種附加刑的減輕,與刑法第78條規定的減刑在適用對象、適用條件、適用後果等方面都存在區別。


3、被宣告緩刑的犯罪人,如果在緩刑考驗期內確有突出悔改或立功表現的,可以參照刑法第78條的規定,對原判刑罰予以減刑,同時相應的縮短其緩刑考驗 期限。對於緩刑考驗期限的縮短,雖然不是刑法第78條規定的減刑,但縮短緩刑考驗期限的前提是對原判刑罰予以減刑。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原判刑期 的 1/2,相應縮減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低於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於2個月,判處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不能少於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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