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立案前能先調查取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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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立案前能先調查取證嗎
行政案件立案前能先調查取證嗎
1.需要立案的,先立案,後調查。有些行政案件是不需要立案的。
2.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規定》將行政案件分為:現場處罰案件和立案查處案件。前者不立案,直接處理:違法事實清楚、情節簡單,違反質量、標準化、計量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適用現場處罰案件工作程序。
如下列情形的案件進行立案查處:a)在質量技術監督管理中,認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b)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投訴、舉報並經初步查實,認為應該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c)其他質量技術監督局或行政部門的移送案件,認為應該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d)同級政府或上級部門交辦的案件;e)其他需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對上述違法行為,不適用現場處罰案件工作程序的,適用立案查處案件工作程序。
3.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羣眾扭送或者違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受理,製作受案登記表,並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 對屬於本單位管轄範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二) 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但不屬於本單位管轄的,應當在受理後的二十四小時內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處理,並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 對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書面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關主管機關報案或者投案。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製作受案回執單一式二份,一份交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一份附卷。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執法執勤中發現的違法行為,適用第一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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