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車輛的法律規定及期限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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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車輛的法律規定及期限是怎樣規定的
扣押車輛法律規定及期限是怎樣規定的
1、扣押車輛的期限如下: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鑑定機構確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2)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2、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八條
自檢驗報告、鑑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
因扣留車輛發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產生的停車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領取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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