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期限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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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期限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羈押期限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65條規定: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而根據新頒佈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規定,公安機關訊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但對案情複雜、違法行為依照法律規定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以上負責人批准,訊問查證的時間可以延長至24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違法嫌疑人。非經強制傳喚的,不得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進行訊問。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58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刑事拘留的期限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拘留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四日。

羈押期限國家的有關法律有着明確的規定,但是在一定的程度上如果自己不能進行證據的補充,在法律意義上,自己雖説會被釋放,但是有關的額部門依舊會進行一定的監視居住,從而確保有關的當事人是否有犯罪的嫌疑,儘量減少錯抓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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