摻雜摻假 - 刑事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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摻雜摻假 刑事立案標準

刑事立案作為刑事訴訟開始的標誌,是每一個刑事案件都必須經過的法定階段,是法律賦予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的一種職權,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無權立案。其作用是為了準確、及時地揭露和懲罰犯罪 ,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是準確評價社會治安形勢和進行正確決策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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摻假的刑罰入罪規定是什麼

摻假的刑罰入罪規定是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有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法規,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破壞對生產、銷售商品質量的管理秩序,依照刑法規定應於處罰的行為。它是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的一類犯罪。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偽劣商品,其構成的要件之一是銷售偽劣商品金額在5萬元以上。根據刑法第140條、第150條規定,個人犯本罪的,根據銷售金額的大小處以不同的刑罰。2001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制發了《關於運輸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對偽劣商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刑法第140條規定的銷售金額三倍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末遂)定罪處罰。因此,認定本罪及量刑的一個重要依據是偽劣商品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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