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的效力是如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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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的效力是如何的
債權轉讓的效力是如何的

外部效力:
1、讓與人將債權全面讓與時已脱離原合同關係,讓與人不得再向債務人請求給付,債務人亦不得再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否則,前者構成不當得利,後者不構成合同的履行;部分讓與債權的,讓與人與受讓人約定按份享有債權時,他們只能依其份額請求債務人給付,債務人也只能依其份額履行債務。構成連帶債權時,應按連帶之債處理。
2、債權轉讓的受讓人成為新債權人或共同債權人,得請求債務人向自己履行債務。
3、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對讓與人主張的抗辯,可對受讓人主張,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內部效力:
1、債權由讓與人移轉給受讓人。如果是全部讓與,則受讓人將取代讓與人成為合同關係的債權人,讓與人脱離原合同關係;如果是部分讓與,則受讓人加入合同關係,成為共同債權人。
2、讓與人應將債權證明文件全部交付給受讓人。將有關主張債權的一切必要情況如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可主張的抗辯及債權的擔保情況等告知受讓人,讓與人佔有的擔保物及文書也應全部交付。
3、讓與人向受讓人移轉債權時,依附於主債權的從權利如抵押權、留置權、定金債權、保證債權]利息債權、違約金債權及損害賠償請求也一併轉移。但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4、讓與人對讓與的債權負瑕疵擔保責任。
5、讓與人一般不得將已讓與的債權重複讓與。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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