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程序江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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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程序江門
離婚程序
離婚程序:離婚登記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 (一)、當事人提交證件和證明材料。 (二)、婚姻登記員查驗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 (三)、婚姻登記員向當事人講明婚姻法關於登記離婚的條件。 (四)、婚姻登記員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願。 (五)、雙方自願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並在監誓人面前簽名。 (六)、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七)、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八)、頒發離婚證。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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