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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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起訴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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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檢察院不批捕嗎

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逮捕,不能認定有罪還是無罪,只能認定不符合逮捕條件。

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的類型及公安機關依法應相應採取的措施。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常見於以下三種情形:


1、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2、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可能判處徒刑以下刑罰,或者沒有逮捕必要的;


3、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證據條件的;


4、屬於罪當逮捕,但確係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婦女,可以不批准逮捕的。

我國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是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以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成立,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宣佈無罪只能有法院認定,檢察院有批准逮捕權力,法院有審判的權力。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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