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予起訴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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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察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予起訴的情形有哪些?

檢察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予起訴的情形有哪些?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由此可見,對刑事案件,必須證據確實,充分才能起訴。

證據不足不起訴,是指刑事案件的證據還不能滿足“證據確實,充分”的要求,因此,人民檢察院對該刑事案件不予以起訴的決定。

二、證據不足不起訴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規定: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此規定中包括兩個條件:

(1)案件已經經過了補充偵查。這是對案件已經經過補充偵查,仍作不起訴決定的時機控制,也是作該決定的程序條件。一般而言,未進一步收集證據就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

(2)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這是指證據不足以充分證明犯罪嫌疑人的罪行,以至於即使提起公訴,法院經過開庭審理,也很可能會宣告被告人無罪。

人民檢察院對此種情形下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必須同時具備上述兩個條件。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四百零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於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一)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二)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三)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四)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懷疑的;

(五)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不符合邏輯和經驗法則,得出的結論明顯不符合常理的。

在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予起訴的情況下,沒有觸犯刑法,可以開具無犯罪記錄,根據我國的法律的規定

受過行政拘留的不影響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行政拘留是行政處罰,而不是對犯罪行為的刑事處罰,所以不會影響。  相關規定:《出具有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工作規定》第五條本規定所稱的違法犯罪記錄證明事項不包括以下情形:  2.因沒有犯罪事實(含證據不足,不能認定有罪),或者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檢察機關作出的不起訴決定和法院作出的無罪判決;(三)行政案件辦理或者刑事訴訟活動中形成的,記載案件受理、立案、調查取證、起訴、審判等內容的過程性信息;

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進行起訴需要明確的事實支撐,以及足夠的知識進行佐證,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定罪存在疑問的,證據與案件事實矛盾的,案件事實不符合邏輯的這些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情況,不會進行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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