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嫖娼應需要什麼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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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嫖娼應需要什麼證據
抓嫖娼應需要什麼證據
1、犯罪嫌疑人自述、金錢交易行為、招嫖行為、目睹現場情節的民警自書或口述的證詞、遺留在現場的物證(避孕套等),警方執法儀攝取的能夠證明賣淫嫖娼的視聽資料,或容留人的證言,或者其他人證、物證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鑑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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