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十八歲的相關刑事責任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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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十八歲的相關刑事責任規定是什麼
未滿十八歲的相關刑事責任規定是什麼
1、我國憲法等有關法律,關於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法律界限是十分明確的。我國法律規定,年滿18週歲是成年的標誌。憲法規定:“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週歲的公民”。
2、《刑法》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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