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的執行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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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的執行對象
監視居住的對象

依新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4)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5)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的民事主體一般都是那些實施了犯罪行為,但是卻沒有造成非常嚴重規定社會危害,此時一般會被監視居住。在被判處監視居住期間,民事主體不得離開經常居住地,同時不能在當地的相關部門任職,監視居住者與取保候審的限制是差不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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