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是內部監督程序還是行政監督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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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是內部監督程序還是行政監督行為呢
行政複議是內部監督程序還是行政監督行為呢
1.行政監督行為。
2.行政複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行政行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
3.行政複議是具有一定司法性因素的行政行為。行政複議的司法性是指有行政複議權的行政機關借用法院審理案件的某些方式審查行政複議,即行政複議機關作為第三人對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之間的行政爭議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
4.行政複議是行政機關內部監督和糾錯機制。行政複議是行政機關對下級或者政府對所屬的行政機關作出的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實施的一種監督和糾錯行為。
5.行政複議是國家行政救濟機制的重要環節。行政救濟包括行政訴訟行政賠償、行政複議、行政監督。行政複議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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