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檢察監督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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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法監督規則(試行)》的相關規定:
(一)行政檢察監督案件查辦範圍:對行政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結果進行監督;對行政審判程序中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認為人民法院執行活動存在違法情形的;對行政訴訟支持起訴;對行政機關不當履行職責的監督。
(二)行政檢察監督的案件來源:
1、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
2、當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人民檢察院控告、舉報;
3、人民檢察院依職權發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法監督規則(試行)》第五條
《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法監督規則(試行)》第六條
《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法監督規則(試行)》第七條

行政檢察監督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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