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急辭工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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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規定急辭工扣款
勞動法中對於急辭工的扣款規定
1、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內不能不辭而別2、勞動合同依法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因此,勞動者自行離職不辭而別,顯然違反《勞動法》的規定,是一種違約行為。勞動者違反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3、《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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