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勞動法急辭工一般扣多少工資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7W

針對急辭工情形,單位是否有權利扣工資應當分別情況。按照《勞動合同法》,如果是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等單位違法情形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勞動合同。因此這種情形下急辭職是合符法律規定的。

東莞勞動法急辭工一般扣多少工資

如果單位沒有違法,則勞動應該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沒通知用人單位而辭職走人,這種情況下,則用人單位能夠追究勞動者的責任即,因勞動者未提前通知給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賠償,對扣工資只能認為是暫扣或者是對公司損失的彌補或者換句話説是追究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從這個角度來説是合法法律的。

如果沒有造成損失而單獨扣工資的情形,法律並沒有規定此種情況,因此單位扣工資是違法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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